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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大社區老人文康中心演藝廳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申請人如須張貼、掛置海報或宣傳資料者,應於主管機關指定地點為之 ;任意張貼或掛置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或補 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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