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大社區老人文康中心演藝廳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如須張貼、掛置海報或宣傳資料者,應於主管機關指定地點為之
  ;任意張貼或掛置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或補
  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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