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設立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財團法人申請附設婦女福利機構者,除應檢具前條申請文件外,並應檢
  具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向縣府申請許可: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附設婦女福利機構函影本。
  二、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三、捐助章程影本。
  四、代表人簡歷表。
  五、董事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六、法人及董事印鑑。
  七、董事會決議同意附設婦女福利機構之會議紀錄。
  八、財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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