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及救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主體構造因全部拆除致現住人須搬遷者,按附表六及附表七規定發
給一次租金補貼及人口遷移費;部分拆除致現住人須暫時搬遷者,以百分
之八十發給之。
前項現住人口,以徵收或拆遷公告六個月前在該址有實際居住事實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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