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寵物業負責人或專任人員於寵物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應至少一人參與寵
物業專任人員訓練課程且時數達四小時,始得於有效期間屆滿時換發新證
。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已領有寵物業許可證者,其負責人及專任人員應自本自
治條例施行後一年內,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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