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業負責人或專任人員於寵物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應至少一人參與寵 物業專任人員訓練課程且時數達四小時,始得於有效期間屆滿時換發新證 。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已領有寵物業許可證者,其負責人及專任人員應自本自 治條例施行後一年內,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