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 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設置許可;其有危險急迫之情事,主管機 關並得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逕予強制拆除: 一、申請資料不實。 二、指示標誌之設置、管理或維護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