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警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代
理時,依主任秘書、督察長及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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