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警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花蓮縣政府府人任字第1050153085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第9條、第15條及第16條條文暨編制表,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局得視治安狀況設分局,掌理各該管之警察行政及業務;轄區人口在十
萬以上之分局設五組辦事;轄區人口未滿十萬之分局設四組辦事;分局設
勤務指揮中心、偵查隊及警備隊。
分局以下設分駐所、派出所,並得劃分警察勤務區。
分局於劃定之山地管制區得設檢查所,執行檢查、管制任務。

本局得設下列大隊、隊、中心:
一、刑事警察大隊,執行刑事警察工作事項,置大隊長、副大隊長、隊長
    、組長、警務員、分隊長、偵查員、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書記
    。
二、保安警察隊,執行警察勤務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分隊長、警
    務佐、小隊長、警員、書記。
三、交通警察隊,執行交通警察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組長、警務
    員、技士、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技佐、警員、書記。
四、少年警察隊,執行少年警察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組長、警務
    員、偵查員、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警員、書記。
五、婦幼警察隊,執行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組長、
    警務員、偵查員、巡官、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警員、書記。
六、民防管制中心,執行民防防護及防情管制事項,置主任、警務員、技
    士、技佐、書記。
刑事警察大隊設二組、偵查第一隊至偵查第三隊、科技犯罪偵查隊辦事,
各隊下設分、小隊,執行刑事警察工作事項;保安警察隊設分、小隊,執
行警察勤務工作事項;交通警察隊設三組辦事,並得於交通複雜之地區設
交通警察分、小隊兼受當地分局之指揮、督導,執行交通警察工作事項;
少年警察隊設二組辦事,下設小隊,執行少年警察工作事項;婦幼警察隊
設二組辦事,下設小隊,執行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事項。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代
理時,依主任秘書、督察長及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