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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空地空屋管理暨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違反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 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再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 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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