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空地空屋管理暨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
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再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
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