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所稱老弱、孤寡、殘廢,係指出租人具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而言:
  一、年齡在六十歲以上者。
  二、年齡在十八歲以下而無父者。
  三、寡婦。
  四、心神喪失或五官四肢殘廢或患有痼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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