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426
人,瀏覽人次:
908465241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老弱孤寡殘廢之定義)
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所稱老弱、孤寡、殘廢,係指出租人具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而言: 一、年齡在六十歲以上者。 二、年齡在十八歲以下而無父者。 三、寡婦。 四、心神喪失或五官四肢殘廢或患有痼疾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1)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