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之軍人,原無職業或因志願留營繼續服役
在三年以上,原底缺已免保留者,申請輔導就業時,縣(市)政府就業
輔導主辦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其專長及可能擔任之工作配合當地求才狀況,優先予以介紹就業
。
二、洽請當地各公、民營事業機構舉辦專業訓練,使習得所需技能。
三、就當地求才需要,舉辦各種短期訓練。
因志願繼續留營服役在三年以上,原底缺或工作已免保留者,在其輔導
就業以前,如無法維持生活,得酌予六個月以內之生活救助所需救助金
,由原服務之機關、機構、團體、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分別負擔發給,
其生活救助標準表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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