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營業人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就其對其
他營業人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
二、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
    色申報書者。
營業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與其他營業人時,應檢附列
有各該買受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名冊,報送所在地主管稽徵
機關。
營業人經核准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後,如有違反第一項之條件者,主管
稽徵機關得停止其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改按逐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