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藥商申請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應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之規定;經檢
  查不合格者,得於核定之日起二個月內提出複評,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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