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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之一
藥商申請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應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之規定;經檢 查不合格者,得於核定之日起二個月內提出複評,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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