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得接受委託人以定期定股方式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委託人應填 具定期定股買賣委託書。 前項定期定股買賣委託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列事項。 二、投資之標的及股數。 三、扣款日期及扣款金額之計算(包含成交價金及相關費用)。 證券商接受委託人委託,按委託人於委託書指定之買進日期、標的及股數 等條件,以定期定股方式買進,成交價格為證券商以交易當日定期定股全 部成交數量及成交金額之加權平均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