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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共造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之一
本基金年度所得賸餘,除留供基金需用外,其餘得解繳公庫。本基金投 資新興事業時,如有不足亦得由市府公務預算挹注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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