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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共造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基隆市政府基府民治壹字第 1010150869B號令修正 發布增訂第15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基隆市
/
民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12月15日基隆市政府訂定發布全文17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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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 7月12日基隆市政府基府民治字第06356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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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100年 5月 5日基隆市政府基府民治壹字第 1000155784B號令修 正發布第 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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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基隆市政府基府民治壹字第 1010150869B號令修正 發布增訂第15條之1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增訂]第十五條之一
本基金年度所得賸餘,除留供基金需用外,其餘得解繳公庫。本基金投 資新興事業時,如有不足亦得由市府公務預算挹注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