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及救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辦理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時,建築物主體構造因拆除致土地所有
權人須搬遷者,依附表八規定按月發給租金補貼至工程竣工當月後一年止
。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以徵收或拆遷公告六個月前在該址有實際居住事實,
並於開發後受配或受領土地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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