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辦理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時,建築物主體構造因拆除致土地所有 權人須搬遷者,依附表八規定按月發給租金補貼至工程竣工當月後一年止 。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以徵收或拆遷公告六個月前在該址有實際居住事實, 並於開發後受配或受領土地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