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地熱能探勘許可或開發許可之內容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
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申請人應於申請前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
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保障原住民族對其土地及自然資源
開發利用行為之權利,爰明定地熱能探勘許可或地熱能開發許可內容
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應踐行
前揭規定所定程序。
三、地熱能之探勘、開發及後續發電設備設置等行為,應依原住民族基本
法第二十一條相關程序辦理,惟得視個案進展及需求,於符合法令要
求之前提下予以合併辦理,併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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