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

條文關聯

客船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檢查合格,應發給客船安全證書。
國內客船安全證書之格式依附表六規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按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適用國際公約之船舶,
    應依各項國際公約之規定施行檢查,並具備公約規定之證書。」。次
    按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委
    託驗船機構辦理下列事項:二、各項國際公約規定之船舶檢驗及證書
    之發給。」,鑑於交通部已將中華民國國際航線客船安全證書發給及
    檢驗業務委託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辦理,現行證書格式係以同法第
    一百零一條規定予以採用發布,爰刪除附表六之規定,原附表七移列
    為修正附表六,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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