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分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二人,理事十五人至
二十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事,任期均四年,
連選得連任,並設常務理事三人至五人,由理事互推之。
支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二人,理事九人至十五人,均由會員代表
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