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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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