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共同清理機構歇業時,應於歇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歇業報告書,並檢
  具原核發之設立許可函及營運登記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
  。逾期未陳報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逕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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