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兵勤務令
時間: 中華民國057年04月19日

條文關聯

  (災害及重大事件之處理)
  憲兵服務時遇有左列事件,除報告所屬長官外,應即分別逕報當地軍政
  長官。
  一、重要機關或軍事建築物等,發生災害,或有足以發生災害之虞時。
  二、關於軍隊及軍人之重大事件。
  三、其他足以影響社會治安秩序之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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