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監察官應經常實施部隊訪問,瞭解全般狀況,建立基本資料,統計分析
  檢討,並對部隊實際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以為建議改進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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