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戒嚴期間臺灣省區山地管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6年07月15日

條文關聯

  山地管制區域及山地管制遊覽區內之森林主副產物,經依法申請採伐搬
  運出山時,應持同主管機關發給之搬運證,或林產物搬運單,交由入山
  檢查哨檢查相符,於搬運證或林產物搬運單上加蓋檢查印戳並登記後,
  始得出山。但山地開放區及未設入山檢查哨地區,應由林務機關於適宜
  位置設置林產物檢查站負責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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