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員時期民防團隊編訓服勤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8月31日

條文關聯

  民防團隊之編組,除按實際需要編足外,得另編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預備人員,以備缺員補充或輪值服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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