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為儲備軍官人力來源,得依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之標 準,設預備學校。 前項學校分設國中部及高中部,其設立、設備、師資、課程綱要、學生資 格、修業年限、畢業資格、畢業證書發給等事項,依教育法令規定辦理; 學籍管理,應報由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但國中部不適 用國民教育法第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