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12日

條文關聯

  保修作業,應在經濟合理原則下依左列情況實施之:
  一、各總部之固定性工廠,應依正常作業負荷配備其人員及機具、設備
      。
  二、前款已實施修護成本會計制度者,其裝備修護之費用標準,應照已
      奉核定之計畫成本,並參考實際成本辦理之。在修護過程中,且詳
      細計算各項修護品所耗用之直接、間接材料、人工及修製費用等各
      項成本,以備考核其工作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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