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裝備委託公民營機構保養修護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委商保修之督導考核:
  一、各執行機關應每半年召開檢討會,定期辦理講習,以使各級主官(
      管)及有關作業人員切實瞭解與重視委商保修作業。
  二、各執行機關應於每年七月底前,將執行情形報部。
      (表格如附件四)
  三、國防部得視需要於年度內,對各執行機關實施督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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