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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8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受感化人之保釋,應呈送保證書及切結書各三份及受領證一份(格式另 定)由受感化教育處所製發。 @16-6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十二冊69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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