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8月24日

條文關聯

  受感化人之保釋,應呈送保證書及切結書各三份及受領證一份(格式另
  定)由受感化教育處所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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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十二冊69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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