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條文關聯

菸酒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印刷廠廠長之考核,由本部參酌各該機構年度
工作考成成績核定,其獎懲依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印刷廠副廠長之考核,由該機構參酌其年度工作考成成績初評,並報本部
核定。
〔立法理由〕
菸酒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印刷廠廠長、副廠長之考核程序,至菸酒公司
副總經理之考核,依菸酒公司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係依該公司人事規章
辦理,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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