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至第十五條未列類目之產品或事業,其對於國內經濟發展或國防
有重大貢獻者,得由生產事業或投資人提出詳細生產計畫及經濟效益分
析,向經濟部建議增列;由經濟部會商財政部認定應予免稅獎勵者,報
請行政院核定增列。
生產事業或投資人於其新投資創立產品開始銷售或勞務開始提供之日前
,或增資擴展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前,依前項規定建
議增列其產品或勞務為獎勵類目者,縱行政院核定增列在其產品開始銷
售、新設備開始作業或勞務開始提供之後,仍准自其新投資創立產品開
始銷售日或勞務開始提供日,或增資擴展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日或開始提
供勞務日起獎勵之;惟應於行政院核定增列類目生效之當日起一年內,
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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