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使用牌照稅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新產製、新進口或新裝配開始使用之交通工具,應納使用牌照稅,按全年
稅額減除已過期間日數之稅額,計算徵收。
已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所有權轉讓時,如原所有人已納全期使用牌
照稅者,新所有人免納當期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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