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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稽查人員執行任務前,應蒐集有關資料,分析研究實地稽查時可能發生 之情況及處理方法,必要時並得訪問或約請檢舉人說明詳情,再行著手 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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