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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金門高級中學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4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本校教職員之任用,除校長由教育部派任、軍訓、會計、人事人員另依 有關規定辦理外,其餘教職員由校長依法令規定聘派後,報請教育部核 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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