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金門高級中學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4月09日

所有條文

  國立金門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 之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全校校務。

  本校設教務、訓導、總務三處,各處設左列各組:
  一、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設備三組。
  二、訓導處: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運動、衛生保健四組。
  三、總務處:設文書、庶務、出納三組。

  前條各單位之職掌如左:
  一、教務處:掌理全校教務有關業務之策劃,執行督導、考核與改進等
      事項。
  (一)教學組:掌理課程編排、教學實施與考查、教學實驗研究、學生
        成績考查、學藝活動等事項。
  (二)註冊組:掌理學生學籍、成績登錄等事項。
  (三)設備組:掌理教學設備、實驗器材之保養等事項。
  二、訓導處:掌理全校訓導有關業務之策劃、執行考核與改進等事項。
  (一)訓育組:掌理學生訓育實施、團體活動、各種慶典活動事宜、群
        育成績考查等事項。
  (二)生活輔導組:掌理學生生活輔導、勤惰獎懲、德育成績考查等事
        項。
  (三)體育運動組:掌理學生體育、課外運動、體育成績考查等事項。
  (四)衛生保健組:掌理學校衛生及保健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全校總務有關業務之策劃,執行督導考核與改進等事
      項。
  (一)文書組:掌理文書及文卷保管等事項。
  (二)庶務組:掌理物品採購、校舍修繕、工友管理校產保管與轉移、
        其他庶務等事項。
  (三)出納組:掌理現金出納暨票據契約證券之保管、轉移等事項。
  前項各單位職掌,如有相互關係之事項應密切聯絡協調辦理。

  本校各處各置主任一人,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總務處所屬各組組長得
  由職員擔任外,各處主任及其所設各組組長均由教師兼任。

  本校設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綜理館務。由校長遴選圖書館專業人員或教
  師具有專業知能者充任。

  本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由校長兼任主任委員,聘請各處室主任及有關
  教師為委員。輔導工作委員會置專任輔導教師,以每十五班置一人為原
  則,由校長遴聘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並由校長就輔導教師中遴選
  一人為主任輔導教師,負責規劃、協調全校學生輔導工作。

  本校置軍訓主任教官一人、軍訓教官、護理教師若干人。

  本校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佐理員若干人,依法辦理本校歲計、
  會計與統計等事項。

  本校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助理員若干人,依法辦理本校人事管理事
  項。

  本校置醫師、護士各一人、幹事、技佐、書記各若干人。

  本校員額編制表另訂,並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本校設校務會議,以校長、各處室主管、軍訓主任教官、全體專任師或
  教師代表組成之。校長為主席,討論重要興革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
  次。

  本校設教務會議,以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軍訓主任教官、主任輔導教
  師及專任教師代表組成之,教務主任為主席,討論教務上重要事項,每
  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本校設訓導會議,以校長、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輔導教師、軍訓主任
  官、全體導師及軍訓教官組成之。校長為主席,討論訓導上重要事項,
  每學期至少開會二次。

  本校教職員之任用,除校長由教育部派任、軍訓、會計、人事人員另依
  有關規定辦理外,其餘教職員由校長依法令規定聘派後,報請教育部核
  備之。

  本校辦事細則另訂之。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