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人為執行強制接管營運之任務,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 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強制接管營運有關事項。必要時,亦得指派或聘 用人員,以達成強制接管營運之目的。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持強制接管期間內教育設施及運動設施之營運不中斷,爰增列本 條,接管人為執行接管營運任務,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 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強制接管有關事項。如有必要,亦得指派 或聘用人員取代民間機構原有人員,以達成接管營運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