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時,各該主管機關應從調查人才庫推舉三倍至五倍
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三人或五人為委員,並應全部外聘;偏遠地區學校
外聘調查委員有困難者,學校主管機關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調查小組委員應包括法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但偏遠地區學校,不在此限
。
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及學校家長會代表陳述意見
;學校無教師會者,應邀請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陳述意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為現行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移列,為強化調查小組之專業性及
    公正性,更有效維護被害學生權益,爰明定各該主管機關應從人才庫
    推舉三倍至五倍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三人或五人為委員,並應全部
    外聘。
三、為確保調查小組之調查合乎相關法規規定,並提供調查小組法律意見
    ,爰增訂第二項,明定調查小組委員應包括法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另考量偏遠地區尋覓委員不易,爰明定但書規定,以保留彈性。
四、現行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移列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修正,現行第一項
    第七款、第八款移列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修正,爰予刪
    除。
五、增訂第三項,明定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及學
    校家長會代表陳述意見,以協助案件之調查。惟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
    代表對該事件並無參與決定之權限,併予敘明。
六、現行第二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修正,爰予刪除。
七、現行第三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規範,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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