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條文關聯

中途學校應成立個案評估小組,以專業分工合作模式,整合教師、專業人
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及民間資源等共同運作,以提供學生適性、
多元與具有體驗性及服務性之學習機會,並於學生入校一個月內擬具輔導
安置計畫。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學生之基本資料、家庭資源與功能、問題分析、課程
安排、個別與團體輔導策略及相關資源之整合分工等,並得視個案適應情
形彈性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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