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0月3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23383A號令修正發布 第13條、第25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社會教育

立法總說明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訂定發
布,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八日修正發布,並自
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為配合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國
民教育法,原第六條關於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之規定,移列
至第三十一條規範,爰修正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援引
該法之條次。

法規異動

修正

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
。
前項學生為國民教育階段者,由學生戶籍所在地學校為之;其為高級中等
教育階段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協調合作之學籍學校為之。
前二項學生之學籍,分別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一條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
十七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配合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國民教育法,原第六條第四
    項關於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之規定,修正移列至第三十
    一條規範,爰第三項配合修正援引該法之條次。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所定「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指本條例一百零四年二月
    四日修正公布全文,經行政院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
    自該日施行,為臻明確,爰修正明定第一項本辦法自一百零六年一月
    一日施行。
二、本辦法發布係自特定日施行,本次修正無特定施行日期必要,爰增訂
    第二項,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