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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司法官學院於研習期間,得考核研習人員表現辦理獎懲。 前項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罰分書面警告、申誡、記過、記 大過。 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所受獎懲,應於研習期滿時加減其品德學識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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