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第四條第八款所定水、電費減免、延長繳款期限或分期繳款措施如下:
一、適用對象:
    (一)第三條第一項受影響產業用戶。
    (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該機關委任、委託之機關(構)
          、團體或金融機構認定之受影響產業、事業或機構用戶。
二、水、電費減免適用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一百零
    九年九月三十日止。
三、適用條件及級距:
    (一)已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者:
          1.級距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起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
            均或任一個月之營業額較一百零九年內營業稅每期申報前任
            一個月、一百零八年下半年之月平均、一百零八年同期或一
            百零七年同期減少達百分之十五,未達百分之五十。
          2.級距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起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
            均或任一個月之營業額較一百零九年內營業稅每期申報前任
            一個月、一百零八年下半年之月平均、一百零八年同期或一
            百零七年同期減少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無須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且依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之用
          電戶,其級距以用電量依前目認定基準認定之。
    (三)其他受影響產業用戶,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適用之
          級距。
四、減免基準:
    (一)水費: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工業用
          水、商業用水、普通用水有開立統一編號之用戶
          1.符合前款級距一者:每一水號水費減免百分之十,每月減免
            上限為新臺幣七千元。
          2.符合前款級距二者:每一水號水費減免百分之三十,每月減
            免上限為新臺幣二萬元。
          3.免收復水費:因受疫情影響致暫停營業而停用之用戶,於中
            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前申請復水,免收復水費。
    (二)電費:
          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營業低壓用戶
           (1)符合前款級距一者:每一電號電費減免百分之十,每月減
              免上限為新臺幣十萬元。
           (2)符合前款級距二者:每一電號電費減免百分之三十,每月
              減免上限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2.台電公司高壓以上用戶
           (1)符合前款級距一者:申請暫停部分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
              費,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前申請恢復,免收適
              用期間供電設備維持費。但用戶無法配合申請暫停部分契
              約容量,且屬百貨商場等複合式經營型態之用戶,並經各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每一電號電費減免百分之
              十,每月減免上限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2)符合前款級距二者:申請暫停部分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
              費,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前申請恢復,免收適
              用期間供電設備維持費;每一電號電費減免百分之三十,
              每月減免上限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五、符合水、電費減免者,自用戶開始符合適用級距之收費月份得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水費延長繳款期限:用水繳費由原緩繳二個月延長至四個月。
    (二)營業低壓用戶電費延長繳費期限為四個月;高壓以上用戶電費
          得向台電公司當地區營業處申辦,當期電費均分四期,每月繳
          付一期。
    (三)水費、電費延長繳款期間均不計遲付費用。
依前項規定減免水、電費之用戶,如非實際用水、用電或僅為實際用水、
用電者之一,應將其受減免之水、電費分配予該同一水號或電號用戶之其
他實際用水、用電者。
第一項所需經費於核定預算內由主管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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