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02日

條文關聯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經營液化石油氣銷售業者,得命其依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配油基準,對原供銷客戶實施配售;必要時,並得命其對
  鋼瓶裝液化石油氣客戶實施以瓶易瓶方式配售。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經營液化石油氣銷售業者,依
  下列優先順序實施配售:
  一、家庭用戶。
  二、加氣站。
  三、商業用戶。
  四、工業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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