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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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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發電業經核發籌設許可、擴建許可或工作許可證者,非經電業管制機關核 准,不得變更其主要發電設備之能源種類、裝置容量或廠址。 前項變更之審查,準用第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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