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七月
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
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
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四項。本次修正之電子傳達替代方式,商標專責機關須配套修
    正資訊系統,爰明定本次修正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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