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七月 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 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 施行。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四項。本次修正之電子傳達替代方式,商標專責機關須配套修 正資訊系統,爰明定本次修正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