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經濟部經智字第10904602600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 增訂第14條之1、第14條之2條文,自109年7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智慧財產局

立法總說明

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七年五月九
日訂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四年七月十
三日。
商標電子申請依現行規定須透過網際網路電子傳達為之,由於部分商標電
子申請文件電子檔過大,導致網路傳輸耗時過長,且影響其他使用人進行
電子申請,宜另設適當之機制;另商標專責機關資訊系統有故障情事時,
使用人即無法進行電子申請。為健全商標電子申請環境,就前述兩種情形
,提供使用人可使用之電子傳達替代方式,爰修正本辦法第十四條之一、
第十四條之二、第十六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電子傳達替代方式,就商標電子申請文件電子檔過大、資訊系統
    故障且已公告等兩種情形,明定使用人可採非透過網際網路之電子傳
    達替代方式為電子申請(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一)
二、商標電子申請採電子傳達替代方式,其送達時間之認定及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二)
三、本次修正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法規異動

修正

使用人為商標電子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商標專責機關公告之
電子傳達替代方式為之:
一、商標電子申請文件電子檔超過商標專責機關公告之限制。
二、商標專責機關之資訊系統故障而依第十三條規定公告。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商標電子申請依現行規定,須以電子傳達透過網際網路方式,將商標
    電子申請文件傳送至商標專責機關資訊系統,先予說明。
三、實務上,如商標電子申請文件電子檔過大,會導致網路傳輸作業耗時
    過長,且因上傳量過大,導致網路壅塞,影響其他使用人電子申請之
    權益;又商標專責機關資訊系統有故障情事,使用人即無法進行商標
    電子申請。為使商標電子申請環境更為健全,針對前述兩種情況,明
    定使用人可依商標專責機關公告之電子傳達替代方式為電子申請。例
    如以光碟等儲存商標電子申請文件檔案,再將該商標電子申請文件送
    至商標專責機關,以完成電子申請。

依前條電子傳達替代方式所為之送達時間,以商標專責機關收受之時間為
準;如係郵寄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但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
,除由當事人舉證外,以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為準。
第六條至第十條規定,於電子傳達替代方式準用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商標電子申請如採電子傳達替代方式,其送達時間之認定
    標準。
三、配合本次新增有關電子傳達替代方式,明定關於商標電子申請文件之
    要件、收受商標電子申請文件後之通知、不符合要件之處理等採電子
    傳達方式之相關規定,於電子傳達替代方式應予準用,爰於第二項明
    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七月
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
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
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四項。本次修正之電子傳達替代方式,商標專責機關須配套修
    正資訊系統,爰明定本次修正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