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依本辦法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如有虛偽不實經查明屬實者,貿易 局除依紡織品出口配額辦理處法第三十二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外,應 自該廠商當年度或以後年度配額中扣回其溢配之配額,並得停止其嗣後 重分配配額之受配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