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紡織品計畫性配額重新核配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廠商依本辦法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如有虛偽不實經查明屬實者,貿易
  局除依紡織品出口配額辦理處法第三十二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外,應
  自該廠商當年度或以後年度配額中扣回其溢配之配額,並得停止其嗣後
  重分配配額之受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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