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6日

條文關聯

  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輸入業務者輸入之石油,限供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
  生產業作為原料。
  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輸入業務者輸入之輕油,限供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
  生產業或製造石化原料之工業作為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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