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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應依託運人製作之託運單詳實填發分提單,其各聯內容應 完全一致,不得有變造、偽造及重複使用同一號碼情事。 每一主提單應將其之分提單號碼逐一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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