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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接受武器託運時,應通知航警局派員確認武器未 裝填彈藥,並置於航空器飛航時無人可觸及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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