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訂 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為因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改造英文名稱之修正,並配合內政部警政 署航空警察局英文名稱修正,爰修正本辦法第二十五條附件三,以資適用 。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得知航空器上發生非法干擾行為時,應即通知航 警局及民航局,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非法干擾行為事件初報表(如附件 三)送航警局及民航局;於七十二小時內完成民航局飛航安全作業管理系 統之填報作業。 航警局於得知航空站發生非法干擾行為時,應依前項規定通報民航局。